性。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有国家及各级政府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这些政策标准还经常变化,也有执行过程中不符合标准的“标准”,这些标准并不统一甚至矛盾百出。政府在征地时有选择性地采用利于自己的标准,而农民同样选择利于自己的标准,他们各自声称自己的“标准”具有合法性,于是冲突产生了。所以,要解决征地冲突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统一征地补偿价格的合法性问题,达到农民、各级政府,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认同。在中国,国家(中央)具有被认可的权威和合法性①,笔者认为国家需要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清理补偿标准乱象的问题,同时,在不同地区有弹性价格空间定价的问题上,要有统一的民主定价程序,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权力的监督和处理机制。2004年国发《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称:“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十年过去了,土地问题似乎也没有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律法规不够详细和明确,而是在立法、规划、征地、补偿、管理等各个程序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监管下级,因为上级与下级有着密切的利益共同关系,所以监督往往是流于形式。例如在S村,上访农民反映的诸多问题,都是上一级部门要求下一级部门处理,一级一级向下推,最后还是县、镇本地解决,那么信访复核的结果往往是“一切合理”。而当地政府人员也抱怨说,农民持续反复地上访,上级并不给做出明确合理的处理意见,我们只能是不断地“维稳”。这里俨然不是农民利益诉求机制畅通不畅通的问题,而是处理机制出现了问题。所以,要想实现有效的处理机制和监督,一定
要走出“自己监督自己”的管理监督体系,应该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
第三,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明晰土地产权制度。在我国传统社会的历史上,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从秦汉到明清的土地制度,大致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形式多样,并且土地流转买卖比较灵活,有“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目前,在我国大刀阔斧地进行土地完全私有化,抑或土地完全国有化,并未适宜,正如秦晖所言,冲突的症结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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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而是是否能切实保障农民现有的“地权”。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模糊的产权制度越来越不合时宜,明晰土地产权是必然趋势。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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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等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要按照《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以根治当前盛行的行政官员决策的短期近利行为。此外,针对政府自身启动问责难问题,积极探索公众、人大或政协来启动追责的机制。当然也要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责任不清,也要防止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环境监管持续有效,以保证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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