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卷第8期2015年8月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28No.8Aug.2015法社会学视域下征地冲突过程中的权利配置
冯耀云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吉林长春,130021)
[摘要]
通过对北方J省S村的实地考察发现①,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与政府冲突背后的根源是权利配置的不
合理,造成被动出让土地的农民为争利而“闹事”不断,政府“维稳”打压致冲突连连。要从根本上解决不断升级的冲突,需要在制度层面上优化权利配置。经考察,西方衡量征地制度是否合理的两项前提:土地私有产权与征地公益要件制度,并不适宜解决当前中国的征地冲突问题。所以,优化权利配置,一定要摆脱抽象的西方权利观,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契合乡村具体的政治社会环境。首先,应该确立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其次,建立有效土地管理权力的监督和处理机制;最后,待时机成熟,逐步明晰土地产权制度。[关键词]
征地冲突;权利配置;法社会学
C913
[文献标识码]
A
[中图分类号][基金项目][作者简介]
2014年教育部春晖计划项目“城镇化变迁中基层权力主体的固化与乡村秩序”(S2014037)冯耀云(1982-),男,博士后,讲师,研究方向为冲突社会学、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制度适宜与否关系到百姓的身家性命及国家的荣辱兴衰。历史证明,凡是合理的制度都会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及田赋征收是历代农民叛乱、社会动荡的根源。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冲突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并展开了激烈讨论,有主张土地完全国有化的,有主张彻底私有化的,也有主张多种制度并存的。十多年过去了,有关土地制度变革的呼声越来越高②,有关土地制度造成的社会矛盾继续上演,只因土地被征收,一些农民失地失业,连年上访及群体暴力冲突事件频发,无怪乎于建嵘教授惊呼这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笔者针对此种社会背景,深入到北方J省S村,了解因征地而产生农民与政府的冲突问题,试图从法社会
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一、补偿价格是征地冲突主因
S村隶属N县H镇,南与省会C市接壤,距市区仅12公里,北邻H镇,其占地面积共8平方公里,呈方形。人口4370人,在册耕地700公顷。S村曾是坦荡辽阔的平原,境内土地肥沃,盛产玉米,素有东北小粮仓之称。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C市也像摊大饼一样不断地向外扩张。S村地处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重要,城市扩张征地拆迁不可避免。为迎合和推进区域经济发展,1992年N县成立H经济开发区,征地也随之开始。
征地之初,因农业税赋繁重,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多数成年劳动力另谋出路,农业收入占家庭总
①根据学术研究的规范要求,文中出现的地名、人名等均为化名。
②详见温铁军、贺雪峰、陆学艺、徐勇、党国英、陈锋、马俊驹、杨春禧等人有关土地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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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份额极小,土地“不值钱”,村民都乐于“被征地”。但进入90年代中后期,农业赋税逐渐减轻,乡镇企业“十年兴衰”,日渐式微,同时征地价格逐年上涨,土地越来越值钱,政府征地补偿价格从1992年的3.71元/㎡一直上升到2012年的30元/㎡。然而,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土地从“弃物”变成了“宝贝”,村民愿意被征地的热情直线下降,经历了不愿意被征地、不配合征地、暴力抵制征地以及联名上访维权抗争的过程。
自2007年伊始,H经济开发区大规模征地,导致征地冲突兴起。农民从自发抗议到有组织抗议的形成,并采取了多种抗争策略与剧目。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也采取了各种应对策略,致使有些冲突矛盾“被摆平”,而有些冲突反而愈演愈烈,持续发酵升级。
在S村征地持续冲突的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农民的抗争表现得比较原始和传统。例如采取“以死威胁”、“暴力抵抗”、“集体闹事”等方式。采取的话语也是传统的“保护土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等生存伦理话语。第二阶段,主要表现为“依(以)法抗争”。这阶段的特点是有步骤的信访、复耕、向媒体爆料、举报等,多数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采取行动,尽量避免触及法律红线。抗争话语转变成利用国家话语,体制内的话语。第三阶段是出现了冲突转型和挑战性话语的苗头。当利用“国家话语”进行抗争失效之后,农民代表组织试图要借助境外媒体和寻找人权组织。外来话语成为其抗争的工具或抗争意识。①
从2008年S村农民有组织抗争以来,整个H镇“征地”就逐渐成为了一个“问题”,政府征地困难,农民反抗激烈,成为“斗智斗勇”的游戏。从2002年直到2012年,S村土地从在册700公顷,现在剩下不到130公顷,剩下的都是一些“边角料”。从S村及周边的地区考察,笔者发现过去被征地的、尚未征地的农民,普遍对征地补偿款抱怨过低、
不合理;而在H政府工作人员眼里,S村“一些农民心里没有谱,漫天要价……城镇开发遇到非常多的
②
,如此等等。困难”
经过调研,笔者综合各种说法,认为农民普遍不满意征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生存说”,认为失去土地,生活将无所依靠。二是“习惯说”,从农村到城市,生产生活的巨大变化,让农民不知所措,诚惶诚恐。三是“价低说”,认为征地补偿价格偏低,不能满足农民要求。而这三种原因,最核心的是“价低说”,只要给足够的补偿,前两个原因都不足以成为“原因”,并且,前两个原因往往成为农民争取更多补偿的一个借口。所以,分析“价低说”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依笔者调研,产生“价低说”主要有五种情况。
其一,从自身土地产值和未来的生存考虑,认为土地产值计算不合理,未来生活无着落。从S村农民上访材料即可看出:
“我们仅剩几间房子,我们村人均不到1000平方米土地,都是一等一级的黑土地,一般年景苞米的公顷产量在3万斤以上,这么好的土地,被征用每平方米两补只给25元,人均25000元,14岁以下的孩子没有土地,一名学生的费用一年在5000-6000元,一位没有收入的农民一年的生活费要4000-4500元。终身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拿什么得到保障,尤其是40、50的人长远生计怎么办?我们是‘四无’农民,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医保无缘,1分钱的收入都没有,过着市民的生活,米、面、油、盐、酱、醋、柴样样要买,有地时秸秆冬天取暖烧不完,现在一捆玉米秸秆1.5~2元,还得自己运输,冬天按三间房屋取暖要烧掉1000多捆。一个冬天下来就是1500~2000元的采暖烧柴。所有消费全在两补的25000元里支出。我们村与省城只有12公里的距离,我们的消费水平和副省级城市一样。25000元能生活几年哪?一旦患大病和重病就是等死,根本无钱医治。我们有地的期间种
①有关S村征地冲突的详细经过,请参考笔者的博士论文《冲突的持续性:S村农民与政府征地纠纷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3年。
②选自H镇副镇长左正的采访录音,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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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生产的粮食可以转化,搞养殖增加收入,我们村有种菜的历史,我们的菜不用出门,省城的商贩上门收购,因为离省城很近。搞开发招商富民强省,他们把被征地的我们弄成‘四无’农民了,是开发造福人民还是犯罪!我们要生活,我们要回我们以前的生活,我们要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其二,与周边村民或其它地方征地补偿价格作比较,认为自己土地补偿价格低。一些农民时常向笔者抱怨:附近的村镇80元/平方米,而我们才25元/平方米。
其三,政府“低买高卖”,农民具有相对剥削感。“这些开发商,跟老百姓唠嗑(聊天)的时候,问你买地多少钱?(开发商说,)妈呀!那可贵了,180(元/㎡)呢,那家240(元/㎡)呢,计较的人一听,这不对劲啊,这不玩我们呢么,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
①障啊,你把我土地拿走了,你给我25元……”;“政②府不就是在炒地皮赚钱吗!”如此一来,农民认为
二、法律运行偏离社会
综合以上的描述、分析,农民因征地与政府产生冲突的原因,直接表现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详见法律条款)。从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补偿费用的多少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并且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笔者调研了解到,大多数地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都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之内,而高出,甚至远远高出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补偿费也是屡见不鲜。例如在S村,H镇政府对农民上访关于安置补偿费用过低的答复为:
“N县内安置补助费的现执行标准为13.5元/平方米,由于我镇处于N县与省城交界,并跻身于省级开发区行列,经开发区及镇领导逐级请示审批,决定执行16.8元/平方米。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最终执行了25元/平方米,已是N县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用的
③
最高标准。”
这个巨大的差价收益,都被地方政府官员们中饱私囊。
其四,对私人用地价格高,政府征地价格较低产生不满。在S村两家村民(兄弟俩)紧挨着的一块地,一家是被政府征用作为收储,价格为30元/m2,而另一家是私人用地,价格高达120元/m2,另外,极个别的私人用地,土地价格达到了500元/m2,如此等等。补偿价格的巨大差异,使农民直接把不满的矛头指向了政府。
其五,政府或开发商对个别农民进行“收买”,导致农民都想得到“好处”而拖延征地的“从众效应”。为了尽快瓦解不愿意征地的农民,开发商往往私下里找个别农民单独谈判,多给一些“好处”,增加补偿费用,以便能够顺利征地。这种“瓦解”策略最初成效不错,但是随着消息的外露、谣传,许多未得到“好处”的农民如梦初醒,出现了即使没有政府或开发商的“收买”行为,农民也坚持没有额外的“好处”、“甜头”,决不能同意征地的情形。
①选自高德贵访问录音,2013年11月1日。②敬中兴等农民代表都这样认为。
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征地补偿费用在“标准”之内,即为合法。既然合法,农民就应该尊重法律。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农民不满意征地费用“过低”,并采取多种策略“维权”。“维权”的理由是多样的,既在法律之内,又超出法律之外。例如在S村,法律之内,上访农民代表理由有:土地产值计算不合理,生活水平降低,安置补助费应该是最高标准,地方政府违法“圈地”等;法律之外,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文件、政策、领导的讲话,以及包括“生存说”、“习惯说”、“价低说”等诸多理由。有的学者认为,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弹性空间太大,应该制定统一的刚性标准。然而,由于我国不同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复杂性强,统一的刚性标准因其缺少灵活性,更难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环
③节选自N县政府责成H镇政府复查农民信访的答复内容,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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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实际上,问题的关键不是征地补偿价格的“灵活性”还是“统一性”的问题,而是政府和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仅在法律内,而且往往在法律外进行“博弈”、“斗法”,造成的结果是法律权威的减弱或丧失,反映出的问题是现行法律的不合时宜。这种法律的不合时宜性,不仅仅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有关征地法律脱离社会实践运行的问题。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征用法”,征地行为的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相互之间无法构成一个严密
[1]完整的统一体,存在诸多漏洞和相互矛盾之处。
弊。现实情况和学者研究足以证明征地过程中权利配置的不合理,才是导致冲突不断的根源。
三、“权利”需要嵌入“社会”
要解决农民征地中的公平公正问题,化解冲突,保障农民的权利是不二法门[5]。但是,在社会学领域,对征地冲突关注较多的是农民抗争的意识、形式和工具①,同时对冲突原因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社会分层与流动、收入分配与贫富差距、公平正
②
义以及相对剥夺感上,即便也有探讨农民权益的,
也只是在法学研究的框架内打圈圈,并且权益、权利、权力三个核心概念并未做严格的区分。而笔者考察法学领域对征地冲突中权利的研究,广泛存在着照搬西方权利框架套用中国的情况。“弥漫着一股强大的权利话语。研究者习惯以‘权利被侵害’为研究问题的起点,又以‘权利的建设’作为研究的终点……‘从权利到权利’的考察方式则往往脱离
[9]了权利实现所要嵌入的社会政治环境。”所以,以
在相关征地法律的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涉及“权利配置不合理,农民权利受到侵害”,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法学理论认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在我国表现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它的特点表现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行为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和有偿性,行为的实施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由于我国立法理念“扬公抑私”,导致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具有很强的行政主导性,在实践中对被征收人造成了权利损害。首先,公共利益认定的行政主导化与征收泛化;其次,征收补偿中的行政主导性及其对集体成员财产权的侵害;再次,征收利益分配上的公私失衡及其对集体成员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损害;最后,征收程序中的行政主导性与集体成员参与的有限性[3]。另外,张千帆、杨世健[4]、秦晖[5]、党国英[6]、贺雪峰[7]、于建嵘[8]等诸多学者都对此问题进行针砭时
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考察征地过程中的权利配置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法律社会学自民国传入中国以后,历经兴起与发展[10],其研究对象、理论依据和方法可谓百家争鸣[11],但是“从本体论上来看,法社会学是研究法
[12]律与社会关系的一门学科”,“是通过各种社会
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的一门科
[13]学”。当前征地过程中针对农民权利的研究文
献不下百篇,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征地冲突事件在数量上、规模上并未因大量论文的发表而减少、降低,事实情况恰恰相反,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但是有一种原因值得关注,那就是“权利”与“社会”并未紧密地结合,导致研究成果水土不服,这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往往还会对冲突起到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在对征地冲突的研究中,涉及具体权力、权利
[14]和权益的提法比较多,例如贺雪峰的“人权”,于[15]建嵘的“官权强制民权”,李长健、邵江婷的“土
①详见裴宜理、李连江、欧博文、于建嵘、应星、董海军、吴长青、杨正喜、徐昕等人的研究。②详见孙立平、李路路、郭于华、郑杭生、沈原等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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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权、土地发展权及农民发展权”,赵万一的是属于集体的,相对土地的私有产权,他们更关注的是征地补偿价格和失去土地后的生活问题,国内有关土地私有制的设想未必是解决土地冲突的关键。其次,政府征收土地的公益要件。在我国政府征地过程中,农民不去区分“公用”或“公目的”,只要政府开发搞建设发展经济,农民并不反对。政府拥有征地的合法性,农民反对的是征地补偿价格的“不合理”,这种不合理表现为上文中的“价低说”。另外,农民也不区分政府公益用地与商业用地,在现实中政府即便是公益用地,只要价格偏低,他们也是不满意的。最后,农民抗争的核心不是“权”而是“利”。有关农民的抗争意识,早在裴宜理就提出非“权利意识”而是“规则意识”,也有人
②
,这些都是对农民“权利意识”观说是“道德意识”
“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生存性、保障
[17]
型和发展型权利”,以及诸多学者对农民“权益”
的受损与保障的研究①。在这里,有必要对权力、权利与权益作个简要的区分以防使用混乱。权力是政治学概念,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国家具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土地征收中表现为征收权和土地规划权;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表现为土地征收时的不动产权、土地发展权等权利的维护;而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也有说是权利的效应[18],它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了权利,但是更偏重于利益。在权力、权利和权益的三组关系中,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是权利的外延,所以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是核心,最终可表现为权利的配置问题。按照法学的理论视角,征地冲突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表现为土地征收权与土地不动产权的冲突,土地规划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冲突[19]。这两组冲突的理论前提是私有财产和公益性,以此来衡量会发现我国土地产权模糊不清、权利主体身份不明确、公益要件被虚置、规划权全部是行政权导致规划的公益担保受到质疑等。那么开出的药方自然是土地私有制以明确地权制度,确认公共利益以及设计确认公共利益的程序,从程序要件中平衡土地征收中的权力和权利。从逻辑上说,这并没有问题,或许这也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未来发展方向,但是“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未经分化(区分)的制度结构下,不存在包含统一原则和限定性的合法性声称的法律系统,结果使多种规则并存并
[20]分别有着各自的象征合法性”,其结果是现实的
的质疑。根据笔者的调研和研究[21],他们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农民在为了“利”而抗争时,多种规则以及非规则都会派上用场,他们会选择性地“请律师打官司,上访以及越级集体上访,向媒体爆料,发动群体事件,以中央文件及领导讲话为依据,以死威胁,故意渲染、夸大及造谣地方政府和官员的非法行为,隐藏不利自己信息”等等,从这些行为很难看出他们是秉承某种“权利”、“道德”或“规则”意识,只要某种抗争行为方式有效有力量,他们就会选择性地采用,这和张静所说的“根据利益政治的逻辑……规则的执行过程变成了规则的选择过
[20]
程,它遵循政治竞争而非法律衡量的原则”具有
异曲同工之妙。
四、权利配置改革的思考
综上所述,农民的权利逻辑显然与西方是不同的,所以解决当前征地冲突问题首先要遵循当前的冲突逻辑,过分强调土地私有化、公益要件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于是,笔者认为权利配置改革应该适应当前的农村经济社会环境,有步骤地进行。
第一,当务之急是确立征地补偿价格的合法
混乱与理想的权利构建相差太远,所以要把权利更好地嵌入到征地冲突的社会环境中。
征地的主导者是政府,但冲突的发起者是农民,考察农民的冲突意识是嵌入“权利”的一个入口,当我们深入农民的意识反观权利设计时,会发现错位是明显的。首先,土地产权。他们承认地权
①参见肖宇宁、徐婷,李长健,邵江婷,陈立新、章辉美,吴春宝,肖屹,郭亮,张凡、王伟等人对征地农民权益的研究。②仝志辉于2012年11月10日在吉林大学做《农民的抗争意识》为主题报告时提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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