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出租方(甲方):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深(南)号《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下称原合同)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租赁房屋按现状(包括租赁房屋实物现状、房屋用途、设备设施等)出租,乙方已到现场查看房屋状况,对租赁房屋现状并无异议。
第二条在租赁期间,租金标准按每年5%的幅度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如第一年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第二年租金为元/平方米·月,第三年为元/平方米·月,依此类推。
第三条原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首期租金是指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的租金。 第四条原合同第四条“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修改为“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乙方应按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时将租金、租赁保证金等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费用,应向甲方交纳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拖欠日数×拖欠金额(租金+费用)×5‰。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
第六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甲方按原合同第七条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自原合同载明的移交日期或甲方另行通知的移交日期起三日内乙方仍不接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租赁房屋另行出租,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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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之全部或部分转租,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是:
(1)原合同租期届满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原合同解除,乙方已发生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已经付清,并无拖欠;
(2)乙方因欠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已经付清;
(3)乙方因其他原因欠付甲方的租金或费用已经付清;
(4)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至少三个月前已告知甲方其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是否续租; (5)租赁房屋符合按租赁用途使用后的状态;
(6)乙方按本补充协议第二十六条对装修或改造予以拆除或保留。
以上条件中任一不成就,则甲方有权拒绝返还租赁保证金,直至所有条件成就。 租赁保证金按乙方交付金额不计息返还。
第十条在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租金上调后,乙方应在上调之后15日内按上调后的租金标准补足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原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租赁保证金及上款约定的补充保证金。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赁保证金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催促后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抵作租金。
若因乙方违反原合同或补充协议任何约定而发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则租赁保证金抵作该等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租赁保证金抵作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后,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以使租赁保证金维持在相当于当期两个月租金的水平。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乙方应维持租赁房屋外的公共卫生,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摆放任何物品,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拆除或移除相关设备或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拟在租赁房屋外墙,走廊、过道、屋前空地、屋前停车位、停车场设置招牌、广告、指示牌等的,应在设置前征得甲方同意。如招牌、广告、指示牌的设置需要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还应取得该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若乙方未遵循上述条件而擅自安装广告招牌、广告、指示牌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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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拆除。若乙方拒不拆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强制性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在租赁房屋外部走廊、过道、屋前空地上放置或设置任何灯箱、柱子、水泥墩或其他任何物件,必须在放置或设置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任何灯箱、柱子、水泥墩或其他任何物件的放置或设置需要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还应取得该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若乙方未遵循上述条件而擅自放置或设置灯箱、柱子、水泥墩或其他任何物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拆除。若乙方拒不拆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强制性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拟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应将装修、改造方案(含图纸及文字说明)报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审核,经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装修、改造。根据相关规定,乙方的装修、改造方案还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乙方还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乙方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应在动工前将该批准文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乙方进场施工,乙方擅自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若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强制性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公安消防部门要求乙方对其装修、改造方案修改后重新报批的,乙方在重新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前,应先报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乙方应守法、合规经营。乙方的经营涉及噪声、油烟排放的,还应保证其噪声、油烟排放不超过任何适用的标准,不得引发相邻人士的抗议或投诉,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纠纷由乙方解决,相关费用或赔偿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使用房屋。房屋移交乙方后,如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违反租赁房屋的规范用途使用房屋,由此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八条 租赁房屋中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等业经乙方验收合格,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上述设施。乙方应遵守原合同约定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及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联防协议》。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房屋中的水、电和消防等设施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房屋租赁期间,由于上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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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由乙方管理和控制。如租赁房屋(含租赁房屋的相关设施)范围内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房屋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二十一条租赁房屋的抵押情况如为(1)。 (1)原合同约定的房屋无抵押。
(2)原合同约定的房屋有抵押,抵押情况如下:
该房屋已于 / 年 / 月 / 日由甲方抵押给 / 。甲方已在签订原合同前告知乙方,现再次书面告知。如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鉴于租赁房屋系深圳市高新区内的房屋,该房屋的转让需按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转让。
甲方转让租赁房屋的,乙方放弃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经甲方通知后不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十六、十七、二十条,除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还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如经甲方通知后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违反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甲方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本条前两款、第二十四条第(1)、(2)、(4)项解除合同的,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当期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除原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 (1)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乙方拖欠员工工资且员工有可能聚众索要或已聚众索要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3)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4)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5)丧失商业信誉的;
(6)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乙方拖欠租金30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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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 1、因甲方解除致合同终止
(1)任何时候甲方拟定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人员向乙方当面递送文件的,乙方工作人员签收即视为送达;乙方入驻租赁房屋之前,甲方按原合同记载乙方地址发出快递,乙方入驻租赁房屋之后,甲方按原合同租赁房屋地址向乙方发出快递,自交邮之日起第二日即视为送达。自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原合同解除。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七日内:a.全部搬离房屋,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b.付清已发生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c.付清因欠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d.付清因其他原因欠付甲方的租金和费用。
(2)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七日内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租赁房屋,租金按当期租金的双倍计算,且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完全搬离。因停水、停电等措施产生的乙方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乙方未在七日内搬离,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房屋内的财产(含无形资产),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径行进入房屋并处置房屋内的财产。处置财产所得,偿付甲方租金及各项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甲方提存公证机关;不足部分从租赁保证金抵扣,抵扣后仍有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2、因其他原因致合同终止(含到期终止和因乙方解除而终止)
(1)因其他原因致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全部搬离房屋,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2)如乙方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租赁房屋,租金按当期租金的双倍计算,且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完全搬离。因停水、停电等措施产生的乙方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乙方未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搬离,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房屋内的财产(含无形资产),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径行进入房屋并处置房屋内的财产。处置财产所得,偿付甲方租金及各项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甲方提存公证机关;不足部分从租赁保证金抵扣,抵扣后仍有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二十六条原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的,就乙方对租赁房屋所作之装修或改造(包括天花、墙面、地面、大门的装修及各种附着物,电源插座、网络接口以及所有铺设的电线、网线、数据线等所有线路),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
(1)保证完好,不得损坏,并无偿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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