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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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个人
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合同。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
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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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邮 编:518048 联系电话: 86668888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 08125082-8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通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24.25层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 元(大写: / )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 元(大写: / )。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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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5 日前;
□每季度第 / 个月 / 日前; □每半年第 / 个月 / 日前; □每年第 / 个月 /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详见补充协议第六条)。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商业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贰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
保
证
金
,
即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 详见补充协议第九条。 2、 3、 □只满足条件之一。 √ 全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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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转账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违反补充协议第九条。 2、 3、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和空调使用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伍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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