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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整改)表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0-2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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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引用文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令)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外来施工、学习等入厂人员。

一、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技术素质,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1、职工的技术安全培训教育分为下列四种: ①、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②、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教育。 ③、技职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④、新工人(包括合同工、徒工、代培训人员、实习学生、外用工以及调动工作和工人等,下同)入厂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⑤、在改进技术或改变工艺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因季节性及其它原因加大危险性时,必须由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对有关工人进行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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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职工各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凡未经岗位技术安全培训教育以及未取得设备安全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准操作相关设备。

4、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防范、应急管理和教授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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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 1、教育内容

①、厂级安全培训教育

(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②、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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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③、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培训教育方法(新工人入厂教育)。 厂级教育:

教育对象、人数、时间由办公室负责并组织,由安全办公室按规定内容进行教育。

车间教育:

由车间主任按规定内容直接安排教育。有计划、有布置,认真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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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由班组长按规定内容进行教育。 四、 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1、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的利用工作或业余时间对职工进行国家、地方和公司的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和典型经验。事故案例等方面的教育。

2、每月基层单位,由车间主任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以上的定期性安全培训教育,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

教育内容主要为:

①、本月份生产安全状况分析检查;

②、本月份安全生产上的好人好事与典型经验, 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原因教训及防止方法,并布置下月份安全生产要求。

③、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劳动保护规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 ④、专业性的技术安全和工业卫生。 ⑤、听取职工对生产安全中的批评与建议。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含中层以上干部),特殊工种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发生工伤事故后,有关部门领导应根据事故原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教育,重大事故要组织全厂范围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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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改进技术或改变工艺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因季节性及其它原因加大危险性时,必须由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对有关工人进行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教育。

五、技职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1、公司科室中的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教育由分管副总经理或韩工程师负责领导,或指定培训部门和组织教育。车间所属技职人员及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单位领导负责组织进行。

2、技术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为:

①、负责区域中生产过程的技术安全,工业卫生要求和规程。 ②、企业中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③、国家或上级颁发的有关法律、规定、标准。 ④、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指令。

3、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体或某一个单位的技职人员进行科研、生产安全方面的测验,测验成绩报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资料之一。

六、特殊工种工人的岗位技术安全培训教育 1、范围:

电工(含电力运行,维修装配电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等。 2、岗位安全技术教育,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情况,分别由公司和有关单位执行。经考核取得有关证件后才能上岗独立操作。安全培训教育中,考试不合格者,须重新教育,经三次不及格者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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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工、锅炉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等有关特种工种,必须由市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

4、特种工种安全培训教育由安全办负责组织。

5、特种工种的安全操作合格证是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以及本单位技安和机动等职能机构颁发的操作合格证。这类合格证都是合法的安全操作证件,一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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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引用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177号令《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目的:

为及时有效的排查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与本单位所有部门及部门的生产活动。

正文:公司的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应由相关级别的负责人负责,有关人员参加。厂级安全检查每年四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一次,班组级安全检查每周一次。

2、专项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是对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3、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季节性变化情况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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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一、安全检查内容

1、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的执行情况。 2、操作证件和安全生产措施及安全活动记录,安全上岗等执行情况。 3、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4、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及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安全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5、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各种安全附件是否在鉴定期限内使用,工作地点文明生产应保持良好。

6、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7、认真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8、各危险源点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研究制订有效防范措施,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限期解决。凡属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经主管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总经理指令限期解决。监督检查。隐患未解决前应采取临时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有关单位必须如期完成。由于未按期完成而发生的一切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实施整改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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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目的:全员参加的、以设备综合效率为目标的、以设备寿命周期为对象的生产维修制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的安全检维修活动。 一、设备维修制度

(1)事后维修:故障发生后修理。

(2)预防维修:事先检查,有计划维修设备的维修。

(3)生产维修:日常巡查,在生产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的维修。 (4)全面生产维修制度。重点设备采用预防维修,一般设备采用事后维修。 二、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查 (1)设备的维护保养:

①日常保养:重点对设备进行清洗、润滑、紧固、检查状况。由操作人员进行。

②一级保养:普遍地进行清洗、润滑、紧固、检查,局部调整。操作人员在专业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

③二级保养:对设备局部解体和检查,进行内部清洗、润滑。恢复和更换易损件。由专业维修人员在操作人员协助下进行。

④三级保养:对设备主体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整,对主要零部件的磨损检查鉴定。由专业维修人员在操作人员配合下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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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检查时机和频次:

指对设备的运行状况、工作性能、零件的磨损程度进行经常检查和校验。分为:

日常检查:

操作者每天交接班或上班时对按检查标准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消除细小故障。内容有:异声、漏油、振动、温度等。每天至少检查两次。

定期检查:

维修工人每月底和季节转化时必须按计划对重点设备进行检查,消除缺陷。内容有:测定设备劣化程度,确定设备性能,调整设备等。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三、设备修理

对设备的磨损或损坏所进行的补偿或修复。 设备修理的类型

①、小修:拆卸部分零部件进行局部修理。 ②、中修:对设备部分解体,工作量较大。 ③大修:对设备全部拆卸分解,彻底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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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断路作业等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一节 动火作业

引用文件:化工行业安全作业规程

目的:为了有效的控制动火作业活动,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1.0一般规定

在生产区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0动火作业范围界定 2.1 公司的所有生产厂区。 2.2动火分级 一级动火: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有毒介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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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区; (4)、化学危险品仓库;

(5)、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3)、一般物品仓库;

(4)、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1)、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2)、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3)、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3.0安全防火要求

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的动火作业还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高处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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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应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3凡在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3.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隔油池、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6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3.7动火作业应设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可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3.9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禁止在烈日下曝晒。

3.10在厂内公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11在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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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如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均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13动火作业前,被动火作业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1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3.15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0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应由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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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0《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1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动火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2对《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3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4小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或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动火作业时,应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4办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安全办公室留存,第二联动火作业部门留存,第三联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留存。

6.0《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办公室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请主管经理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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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请安全副经理批准动火。

3、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报请安全办公室批准动火。

4、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安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报请常务经理审批准,方可动火。

7.0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应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办公室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3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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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并签字。

7.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规定中5.0条的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二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过程监控,采取强制性的安全措施,避免操作人员在作业中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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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场所,项目施工,(安装,土建)工程。 3、定义:

受限空间——密闭容器(半密闭,敞开,地上,地下);地下排放系统的槽,池,井,沟等,狭窄的作业场所。

受限空间危害——具有缺氧,人身中毒,窒息,易燃,易爆。 4、受限空间危害识别:

4.1、作业前对进入受限空间进行现场检查,对已知和预测到的危险性进行全方位分析,是否具备作业条件。

4.2 、对受限空间内部,场所,进行相应的采样分析,判断,确认消除隐患,具备作业条件。

5.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

5.1、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由作业单位提前向公司安全办公室提出申请。(表格)并按内容规定填写清楚,齐全。

5.2、单位申请经公司安全办公室现场检验, 核实后审批,签发生效,单位组织现场作业。

6、采取安全措施:

6.1、对所有的空间有相联的连接管道,阀门,加盲板进行隔离,列出数量清单,并落实拆装责任人。

6.2、根据受限空间内部,场所等现场的设备进行水洗,蒸煮,置换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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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当设备不具备自然通风时,采取措施强制通风置换,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充氧。

6.4、保障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畅通,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品。 6.5、在受限空间内部或场所清理易燃,易爆介质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6.6、在受限空间的转动设备,搅拌器等应切断电源,挂标志牌。 6.7、根据受限空间性质,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品。 6.8、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熟悉掌握作业的情况和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现场进行确认。

6.9、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会正确使用所有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和用具。

7、作业程序。

7.1、作业人员必须明确作业的内容,清楚受限空间内潜在的危害因素。 7.2、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7.3、作业人员必须严格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冒险蛮干, 违章操作。 7.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员和各级领导的违章指挥。

7.5、作业完毕,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核对作业人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隐患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8、其他:

本管理规定未包括的事项,将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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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方案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6.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7.0检修安全通则

7.1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7.2从事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7.3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公司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7.4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禁产生火花。

7.5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当班岗位人员联系,当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8.0检修准备

8.1根据检修方案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拆卸设备、管道。

8.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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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8.4检修单位要检查各种作业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8.5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9.0焊接作业

9.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应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9.2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必须做到:

9.2.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9.2.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9.2.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9.2.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9.2.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米,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9.2.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9.3电弧焊应做到:

9.3.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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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9.3.5、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9.3.6、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距离。

9.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9.5、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9.6、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10.0、设备内作业

10.1、进入设备内作业,应执行《罐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10.2、在设备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还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10.3、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11.0、抽堵盲板作业

11.1、进行抽堵作业应按《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11.2、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12.0、检修完工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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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2.1.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12.1.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12.1.3、检修方案归档保存。 12.1.4、清理现场。

12.2、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验收合格,验收交接。 13.0、高处作业

13.1、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13.2、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13.3、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14.0、起重吊装

14.1、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应按《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14.2、各种起重机械 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节断路作业

目的:为了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因交通因素影响公司正常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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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1.0、一般规定

在生产区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应申请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2.0、安全要求

2.1、断路申请单位向安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2.2、审批《断路作业许可证》后,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后勤部等有关部门。

2.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先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2.4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夜间要悬挂红灯。 2.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设施。

2.6断路申请单位应立即报告健康,然后由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2.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8对《断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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