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8、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9、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10、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11、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2、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如有);
1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市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的确认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股权激励条件的成就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
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
5、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个人证券账户情况说明;
6、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7、法律意见书;
8、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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