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2、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授予日前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取得全体激励对象签署的无异议函,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上市公司在授予日后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取得所有激励对象签署的无异议函,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应对该终止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在终止公告中明确说明以下事项:
(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2)终止原因的说明;
(3)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及后续安排;
(4)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5)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及时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期权注销手续。
六、其他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股权激励所获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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