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概念:
1)在中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民族自治地方。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2)民族乡不享有自治权。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包括政府和人大。
2)双重性质: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4、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主人或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
他少数民族。
5、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可以报请变通或停止执行。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有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B、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文件。
C、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地权的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D、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E、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自主安排使用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4)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自助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
5)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科文卫体事业。
6)依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1)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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