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会主义宪法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上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
◎ 社会主义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3)法制原则。
4)权利制衡原则。
◎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
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由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六、国家的性质
七、中国国家性质。
1、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
1)领导阶级一致。
2)阶级基础一致。
3)国家职能一致。
4)历史使命一致。
2、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八、经济制度。
1、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形式:
1)生产资料公有制。
A、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
C、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D、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
E、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F、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G、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
劳动群众、体所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2)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是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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