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终审判权:公安部
(2)基本权利与义务。
1)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格。
2)义务,指对人的行为的抑止或者约束,并由此形成的一种社会责任。
3)人民VS公民: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
(3)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2、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权利的享有上一切平等。
2)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受到司法的保护。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A、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B、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C、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七、国家机构的概述
1、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的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职能,国家的任务决定国家机构的任务。
2、国家机构体系。
1)中央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院、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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