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
厦人社〔2018〕21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就医管理
第三章工伤医疗待遇管理
第四章工伤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管理
第五章伤残待遇管理
第六章工亡待遇管理
第七章定期待遇领取资格管理
第八章特殊情形待遇管理
第九章待遇核发与统一结算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称《实施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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