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内容。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离婚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内容,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是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Abstract:divorc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modified, the marriage of a new content increased marital relationship, it is the direct reflection of civil attribute, and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divorce. Divorce is on the civil liability for damages of infringement, there are four components,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fault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compensation system. Damages are for civil liability for person, one has to prevent illegal behavior of sanctions and function. This itself reflects on illegal behavior of other possible sanctions and tort person, has the alert and preventive action. 关键词:离婚,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推定, 过错。
Keywords: divorc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constructive, and fault.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内容。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问题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他方基于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务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鬼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是用于离婚无过错方,“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并且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依据传统,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然而这对于夫妻之间弱小一方的权力使用并不合理,更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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