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应配备至少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对于注册地在边远县(区),仅配备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员的主体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或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只能在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市(州)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已取得专项检测资质而未能配备注册人员的检测机构,经注册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每个地区可有不多于2家检测机构可采取与配备有相关专业注册人员的本地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与注册人员本人签订聘用协议的方式,在审批通过的一个资质有效期(3年)内暂时认定为注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但此类机构只能在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且承揽的检测业务必须与签订合作协议的勘察(设计)单位所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的项目回避。
三、跨地区承揽检测业务要求
拟跨地级区域承揽业务的检测机构,需跨地区成立检测分中心,并经过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分中心的检测试验环境、人员和设备配备等条件进行核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地区设立检测分中心的,应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分中心设立情况报我厅备案。
四、专项检测资质申报基本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原则上应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后,方可申请其他专项检测资质增项;
(二)已取得专项检测资质而未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资质即将到期拟申请资质延期的,原则上应同时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条件并提出增项申请,经现场实地核查通过后一并办理增项和延期手续。
五、设备配置要求
各检测机构应按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2011)要求,对照本机构取得的相应检测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主要检测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要求检定合格。
六、资质延期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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