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发包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
第六条 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
第七条 鼓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发包。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发包单位,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发包: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工程招标发包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工程发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工程总承包等。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单位工程必须整体一次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九条 工程发包交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以议标或者接发包:
(一)单项临时、辅助性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保密、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工程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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