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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HUNANVOCATIONALCOLLEGEFORNATIONALITIES
2010年12月
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些思考
———以美、德、日三国为例比较分析
陈
诚
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
摘
611130)
要:去年底,国务院公布有关限制企业年金个人及企业所得税征收优惠的政策,在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
和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背景下,这一规定的实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本文在对比国外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具体案例后,针对我国自身情况并结合数理分析、经济学分析等方法,讨论国际普遍流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在我国现阶段是否适用。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
国际比较
一、背景介绍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是否需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争论。该条例的推出,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确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二、企业年金中的税收制度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国外或称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pension)。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企业年金本身作为一种税源,因此,税收制度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对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施行较高的营业税或所得税,那么必会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降低其偿付能力与长期的发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为税收而减少购买企业年金,将会导致全社会的保障水平降低,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由此看来,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与企业年金的主要目标(维持社会稳定)出现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证社会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订企业年
2009年底,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同时,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
收稿日期:2010-11-30
作者简介:陈诚(1987.1-),女,汉族,四川宜宾人,经济学学士,管理学双学位学士,经济学硕士,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2009级硕士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保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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