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使用部门负责。各使用部门必须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严禁挪用或转让、转借他人。因人为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责任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各使用部门应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工作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第二十条 各班组及化验室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后应准确记录每天的消耗,填报《危险化学品试剂使用统计表》,做好采购计划,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如发生被丢、盗、抢等方面安全事故,要及时地如实向公司报告,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经常性的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和巡查工作并做好登记,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做到文明生产,保持岗位及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后未使用完必须的应当班退回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严禁留于车间过夜。
第二十三条 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前出库前均应按出库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商品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经核对后方可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出库。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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