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第十四条 危化品的报废处理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三)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统一回收处理。
(四)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化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 危化品的贮存保管
(一)易制毒专用仓库应设立专人管理,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由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防护知识人担任。
(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仓库内和储存区要保持干燥通风,物品码放整齐,取用方便。仓库内和储存区消防设施要安全有效,库房管理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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