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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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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洪,男,1961年1月8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70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辉,男,1956年11月1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72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成,男,1986年12月1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70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保,男,1980年9月15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71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胜(又名李小弟、李宽生),男,1983年5月1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13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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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发,男,1962年1月1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57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奎,男,1975年9月25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44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X伦,男,1963年8月24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61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贵,男,1985年5月13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17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勇,男,1984年12月1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44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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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生,男,1978年12月24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17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忠,男,1966年7月9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32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荣,男,1969年6月16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13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起诉及一审判决认定:

2007年间,相毗邻的罗城么佬族自治县长安镇小长安街与李村屯对松柏岭的山地林木权属产生争议,为此李村屯申请小长安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未果后,李村屯即向罗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山地林木确权申请,县政府受理后,县调处办曾两次组织争议双方代表进行调处,因小长安街代表未到场,调处工作无法开展,松柏岭权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2008年2月14日小长安街一老人去世,亲友街坊到松柏岭割草准备在2008年2月18日下葬,李村屯群众得知此情况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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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反对。2008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X通、路X生、李X明、李X洪、李X辉等五位李村屯屯委会成员召集全屯群众开会研究制止小长安街到松柏岭葬坟事宜。最后,会议决定次日全屯每户人家都要出人去松柏岭阻止小长安街群众葬坟,哪户不去今后家里有红白喜事村里人不帮忙,还要罚款,16岁以上60岁以下男子拿铁铲等工具去,街上人挖坑就填,硬要埋就打。2008年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李X通、路X生、李X洪、李X明、李X辉集合并带领100多村民持砍蔗刀、锄头、铁铲来到松柏岭上迎候小长安街葬坟人员,被告人路X生还在出发前将砍刀分发给被告人李X杰、李X成、李X贵等人,被告人李X保、李X奎、李X发、李X胜、覃X伦、李X生、李X勇、李X忠、李X荣与李水明(不起诉)、李有明(不起诉)等人自带砍蔗刀、铁铲、锄头等工具赶到松柏岭守候。当天10时许,小长安街送葬队伍将棺材抬到松柏岭脚时,双方人员情绪激动,相互谩骂威胁,紧张气氛中被害人宋X明、吴X超、吴X忠、梅X晓、周X林以及邓X忠、许X杰等人往松柏岭上走去。走到半山腰时,守候在此的被告人李X奎即用铁铲顶住许X杰将许X杰铲倒,并喊道“冲上来啦,跟他们打”!之后,上述被告人及李村屯村民即蜂拥而上,各持砍刀、铁铲锄头等工具冲下山岭,并用砍刀、铁铲、锄头朝走在前面的宋X明、吴X忠、吴X超、周X林、梅X晓等人乱砍乱打,几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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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上述被告人和李村屯村民退回岭上。其间,被告人李X杰用砍刀朝已被砍伤倒在地上的宋X明腹部砍了一刀,李X成接着朝也持砍刀宋X明胸部砍了一刀,致宋肠管、胃前壁及肝脏破裂,造成大出血休克死亡,被害人吴X忠全身多处被砍伤,右下肢小腿部分被手术截肢,右手掌经治疗后无法握物对指,左手无名指远端指节缺失,伤势程度为重伤并造成五级残疾;被害人吴X超亦被打成轻伤,被害人周X林、梅X晓被打成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李村屯村民聚众到松柏岭阻拦、殴打小长安街群众,造成送葬群众1人死亡、1人重伤并严重残疾、1人轻伤2人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事件中,被告人李X通、路X生、李X明、李X洪、李X辉于案发前夜召集李村屯村民举行村民会议,要求村民带上相应工具准备阻止小长安街群众到松柏岭葬坟,并明确指示村民做好斗殴准备,案发当日又召唤聚集众多村民前往松柏岭,起到组织、指挥作用,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X杰、李X成、李X保、李X奎、李X胜、李X发、覃X伦、李X贵、李X勇、李X生、李X忠、李X荣等人各持砍蔗刀、铁铲、锄头等工具共同追打小长安街群众,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上述17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在聚众斗殴中,李X杰、李X成持足以致命的砍蔗刀无节制地砍击已受伤倒地的宋X明,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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