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个别犯罪人致人死亡、重伤行
为,其他共犯是否应承担责任
自治区院公诉长 蒋光泽
内容摘要: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疑难案件,亟需从刑法理论上加以研究。以魏X故意杀人案,李X杰等17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为例,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共同正犯问题进行探讨,以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 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规定揭示了共同犯罪的一般构成,即成立共同犯罪,犯罪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客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犯罪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都明知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看似简单的共同犯罪规定,面对司法实务中形形色色的共同犯罪案件,衍生出许多异常复杂的疑难问题。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认定问题就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疑难案件,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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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理论上加以研究。本文以魏X故意杀人案、李X杰等17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为例,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共同正犯问题进行探讨,以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一、基本案情 (一) 魏X故意杀人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X,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南紫屯村252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9日被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2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起诉及一、二审判决认定:
2006年初,魏X自己投资并发动亲友投资所谓“连锁销售”生意,后发现该生意其实系传销,自己及自己发动亲友投资的近30万元全部被骗。在几经向传销头目刘X国催讨无果情况下,魏X要其妹夫张X洋(因在开封市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另案处理)自河南省开封市来到“连锁销售”活动所在地广西XX市与其会合,后二人商定绑架该传销活动组织者之一的刘X国索讨被骗钱财。但皆因刘X国外出而绑架未果后决定绑架该传销组织另一组织者刘X国之弟刘X心。2007年1月3日,魏X及张X洋在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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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刘三姐饭店”以“宴请”河南老乡为名,将刘X心骗到“刘三姐饭店”,后用酒将刘灌醉乘的士将其带回魏X事前租好的出租房。接着,魏X用自己手机拨通刘X心胞兄刘X国手机称其弟刘X心在自己手里,要其退还骗走的30万元,否则,就等着给其弟刘X心收尸。为了让刘X国确信刘X心在自己手里,魏X和张X洋还要刘X心和刘X国说话,因刘X心深度醉酒说不出话来。为了让刘X心告诉其兄其在魏X手里,张X洋用剔骨刀背后捅了一刀,但刘X心仍说不出话。一旁见状的魏X没有其他异议,而只是提出要否将刘X心送医院抢救,在张X洋称伤口小不会有事后即离开出租屋回到传销窝点睡觉。次日凌晨,留在出租屋的张X洋发现刘X心已经死亡遂将情况告知了魏X。天亮后,魏X来到出租屋认定刘X心确实死亡后便与张X洋商量掩埋尸体事宜,后又与张X洋来到XX市XXX区一个叫吉龙湾的小码头附近一丛竹子下挖了个土坑待晚上掩埋尸体。当天晚上,魏X再次来到出租屋见张X洋已将尸体肢解后,便与张X洋将部分尸块抛弃于附近河里,另将躯干部分用自行车运到之前挖开的土坑掩埋。此后,还多次给刘X国电话并发短信索讨钱财。经法医鉴定:根据背部创口深入胸腔的创口形态特征推断该刀伤造成右肺开放性损伤,该刀伤长时间不治疗可造成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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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魏X为索取债务,策划并邀集张X洋采用麻醉方法劫持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当中,张X洋使用暴力致被拘禁人死亡,魏X作为组织、策划者,且在明知刘X心背部被捅刀后未查明伤势亦未采取救济措施致刘X心死亡,应对刘X心的死亡后果负责,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魏X犯绑架罪,定性不准,应予纠正。判决:被告人魏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宣告后,魏X不服提出上诉,其为索取被骗财物而要张X洋从河南到广西一起拘禁刘X心,但其没有和张X洋合谋伤害、杀害刘X心,张X洋是临时起意刀捅刘X心的,故对刘X心的死,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魏X为索取债务,策划并组织他人用麻醉方法非法拘禁刘X心,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同案人张X洋使用暴力致刘X心死亡,魏X作为组织策划者,应对刘X心死亡结果负责,况且其明知张X洋案发时携带刀具,张X洋捅人时未予制止,刘X心被捅伤后未采取任何救济措施,放任被其拘禁的刘X心死亡,还与张X洋掩埋尸体,清理现场,其行为已转化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魏X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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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但鉴于魏X对被害人之死亡持放任态度,罪责亦轻于张X洋,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上诉人魏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李X杰等17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李X杰,男,1977年10月1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24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路X生,男,1964年1月14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82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通,男,1962年5月14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高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27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X明,男,1976年3月6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李村屯84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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