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请问,您认为要不要做预付报告?如果要,依据的是哪条法规?如果不需要,依据的又是哪条法规?这种问题在系统里答了无数回了,为什么我们要把那些答疑设定为发给全体企业而不是只发给提问的那家企业?
2、申报号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面一串以440开头的号码。如果还没拿到这个通知书,可以通过付款日期来查询。
答疑33:银行手续费怎么处理?
咨询:我公司于2013-1-6收信用证USD8140,客户实付USD8350,合同和报关金额是USD8350,差额USD210是银行扣的手续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这个银行手续费差额该怎么处理? 因我公司大多数业务收汇的银行手续费客户要我公司承担,所以累计下的银行手续费金额很大.不知道怎么处理才不会影响到监测信息.
答:我们核查一般是核查前12个月数据。一般来说,银行扣费对12个月的总量影响是很小的。如你公司实在认为这些差额会影响你们的总量核查,可以在系统里做差额报告。
答疑34:实际进口后运输公司将货物丢失
咨询:你好,我司有一票进口,已经实际进口报关了,但在运输公司派送的过程中由于其派送员的失误导致货物遗失,我司没有实际收到货物,因此也不用付外汇给国外客户,由运输公司承担这些损失。请问我司现在这票货有进口但无付款,后续工作要怎么处理?金额是USD5800
答:可在系统里做差额报告。
答疑35:关单打错出口公司名字及买单报关
企业咨询:你好,我司在13年2月3日出口19460.00美元的产品,但是由于报关行的一时疏忽,错用其他公司单证报关,即是我司没有这个出口记录。那我们还是会收到这笔19460.00美元外汇的。那请问这笔外汇要做多收汇报告吗还是怎样? 另外,买单出口的收汇呢?这些会影响到业务指标吗?
答:1、应要求报关行去海关协调,将报关单改为你公司的名字。如报关行怕被海关扣分不愿去,你公司可自行向海关申请。
2、无论是“买单”还是“被买单”,外汇局的标准就一条:必须由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办理收付汇。违者会被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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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答疑36:做了延期收款报告后但货款提早收回怎么办 企业咨询:
你好,请问我在出口后30天内做了一笔延期收款报告后但该货款却在规定的出口后30天以外90天以内收到了。我该怎么办最好,如果想删除以前做的延期报告但删除不了是不是要到现场做删除报告呢。谢谢!
答:超过出口后30天就无法在企业端删除了。你公司有两种处理办法: 1、到外汇局柜台办理删除。(不推荐)
2、使用“调整”功能把预计收款日期往前调到实际收款日期。(推荐)(参见我们2.27的答疑)
答疑37:预收货款报告里的出口日期
咨询:我公司是出口预收的,出口这个时间拿不定!我是这样做的:假如1月1日收汇,预收报告的出口日期是7月1日,真实出口有时是2月3月4月5月都有可能!我这样做报告行不行
答:可以将预计出口日期先报为7.1,但等你公司4.20出口时,必须4.30前进系统使用“调整”功能把预计出口日期调整到4月。(详见2.27答疑)
答疑38:网上报告
咨询:1、因我公司于2013年2月做了预先报关,但该笔货物是3月份才办理出口,请问我是否因该 在3月在网上要做报告呢。
2、我公司如果是在3月份出口了当月收到外汇还需要在网上做报告吗?如果不能在3月收到外汇,是否要做一个延期收汇的报告呢?谢谢!
答:1、首先,外汇局的法规里没有“预先报关”这一概念,故不清楚是什么意思。 其次,对A类企业,超30天的预收、超90天的延收须办理报告。由于不知道你公司该笔业务何时收款,故不知道你们要不要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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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90天的延期收款(即先出口,再收款,出口日与收款日相差90天以上)才需要在系统里做延收报告。
答疑39:预收报告日期没修改成功
咨询:您好:我司一笔预收货款是2012年11月收到的,2012年12月写了预计报关出口日期是2013-2-28,但现在确定实际出口日期是2013-3-5,本来在2013-2-27 我想把日期修改为2013-3-6,但今天查回,竟然还是显示预计报关出口日期是2013-2-28,可能是当时没有提交成功,现在监测系统已不能修改日期了,打电话咨询工作人员说,因我司些笔款能在3月内出口,所以不需到外管局现场修改了,请问是真的不用修改吗?
答:2.27的答疑有说过:此类业务的原则是预计发生日期与实际发生日期需保持为同一自然月。
预计日期2.28与实际日期3.5不在一个月,故需到外汇局办理修改。并且应在实际出口日期前来办理。
答疑40:更换注册海关后原来的进口怎么付汇
咨询:我司由于营业地址变更,因此变更了注册海关,原注册海关名下,进口未付汇业务如何处理?
答:变更注册海关完全不影响在外汇局的业务,原来进口的货物照原来的处理去银行付汇即可。
但变更注册地址需向外汇局备案,否则如果外汇局联系不到你公司就可以注销你公司名录。变更地址所需资料见2012年8月23日我们在本系统发布的一份公告《企业柜台业务指引》。
答疑41:贸易信贷报告业务提前或延后结束如何处理?
问:贸易信贷报告中需要报告预计进出口/收付款日期,如果实际进出口/收付款提前或延后才发生,该如何处理?
答:此类业务的原则是预计发生日期与实际发生日期需保持为同一自然月。
例:某企业于1.1预收一笔货款,预计2.1出口,则办理了预收报告,预计出口日期2.1。后接客户通知,要求其5.20再出口,则企业应在1.1至1.30期间用“修改”功能(或1.31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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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期间用“调整”功能)将预计出口日期改为5.20。(注意:2月份一过,就无法再调整!) 到4.2,接客户通知要求立即出口,于是该企业立即安排,并于4.15出口。此时企业应于4.30之前将预计出口日期“调整”到4月任一天(当然最好是15号)。(注意:4月一过,系统就不再允许把日期调整到4月!)
答疑42:指标超标和柜台业务指引
1、指标超标的问题,请参见1月30日发布的答疑:《总量差额为红色如何处理》和《货物资金比红色疑问》
2、我们于2012年8月23日在本系统发布的一份公告《企业柜台业务指引》,详细列明了进出口企业在外汇局柜台办理各种报告、备案、登记等业务所需的材料。请查询到该份公告并按给出的链接下载。
答疑43:预付货款的操作流程
我司需进口一台设备,要先预付50%货款,设备进口没问题后再付余款.请问在监测系统中要怎做?是不是先拿合同或发票到银行付款,然后在系统中做报告?货到后是否要在系统做其它处理?余款是拿进口报关单在银行以货到付款方式付款吗?
答:对A类企业,超30天的预付货款和超90天的延期付款须办理报告。举例:
你公司于3.1预付5千美元,价值1万美元的设备于4.1进口,则须在3月1日至30日内在监测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报告。
后你公司于6.1付余款5千美元,距进口日4.1不足90天,则无需办理延期付款报告。如8.1才付余款,则需在4月1日至30日内在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报告。 至于在银行付款需要什么资料请咨询银行。
答疑44:延期付款及对企业核销员的建议 企业咨询:
您好!请问如果客户超过120天还没付款,要如何操作啊?(前提下已做了延期)。因为我是新加入的核销员,之前的已离职,怕有这种情况出现,不好意思!谢谢!
答:新核销员你好!去年8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不必常跑外汇局办业务,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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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其实变高了。这就要求各核销员更仔细的学习相关法规并依照我们的新规定改进企业内部业务流程。(你可以考一下自己:目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法规有哪些?) 对A类企业,超90天的延期收款须办理报告。上述业务如你公司目前还未办理报告,需到外汇局柜台办理。如已在系统中报告,需注意预计收款日期与实际日期差异会不会跨月?如有,则需办理报告调整。
答疑45:进口的货到付款要到外汇局核销吗?
您好!我司之前有笔进口是货到付款,所以也没有在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企业版)上作报告,因为没有此类报告可以在这个系统里面做。现在系统显示我们的资金货物比是红色,总量差额是绿色。那我们接下来应该怎么做才能消除这些警示标志呢?是否要到外汇局核销呢?
答:货到付款即是延期付款,对于A类企业,如进口与付汇日期超过90天则须办理延期付款报告,所以你说“没有此类报告可以在这个系统里面做”是不准确的。进口自2010年底已经取消了核销的政策。指标超标的问题请参见我们1月30日的答疑。
答疑46:90天进口信用证的报告问题
我司进口货物基本上是以进口信用证90DAYS FROM BILL OF LADING 结算,进口次数少但单笔金额较大,现发现其对我司的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影响较大,请问贵局此种情况是否应该做报告?如要作报告应该选系统中的哪一种报告类型?谢谢!
答:看究竟是实际付款日期(不是开证日期)在前还是进口日期在前。法规规定:如是付款在前则属于预付货款,如果与进口日期之间超30天则须办理预付货款报告;如是进口在前,如果进口与实际付汇日期间隔超90天则须办理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
鉴于你公司进口次数较少但单笔金额很大,建议你们不必拘泥于上述30天、90天的规定,只要进口与实际付款不在同一自然月的,都去办理报告。
答疑47:是否每次进口都要做报告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司已过辅导期,请问是否仍需每次进口都要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做登记?如需,请问该怎样做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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