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气化铁路、窄轨铁路分别注“电”和“窄”;公路调绘路基宽度和铺面材料、公路技术等级,铁路和等级公路、等外公路有路名的要调注路名,对于国家干线公路(简称国道)要注出国道路线编号。 7.6.1道路的分类和取舍原则
a.铁路分为标准轨铁路和窄轨铁路两类,标准轨铁路又分为单线和复线两种。铁路均应表示。
复线铁路某段分为两条单线铁路,若间隔在图上能够绘出两条单线铁路符号时,则用单线铁路按真实位置表示。否则以复线铁路表示。
车站及附属设施按图式要求表示,车站内未被车站等符号压盖的建筑物,按实际情况用相应符号表示。车站应注记站名。
b.公路按技术标准分为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和等外公路。公路在调绘片上用简化符号表示,并其线条上用黑色注出道路名称、线路编号(无名称的低等级公路可不注名称)和技术等级。高速公路原则上可不绘线条,外业仅在其影像上注出名称和编号及技术等级代码“0”。
等级公路分为一、二、三、四级公路,外业应向当地有关部门了解或索取有关公路技术等级的资料。
c.机耕路一般应表示。机耕路密集的地区,可将次要的机耕路降级为乡村路表示。较短的或通往耕地的机耕路可进行取舍。
d.乡村路根据实地情况,道路网的疏密程度,可以进行取舍或降级为小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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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乡村路外业在其线条上还应注“乡”(黑色)。
e.小路视具体情况进行取舍。一般应选取通向较长远、彼此能贯通、通达双线路以及居民地间的主要人行小路。在人烟稠密地区小路可适当舍去,在山区、森林等通行困难地区和通往渡口、山隘、缺水地区水源的小路一般应表示。 7.6.2调绘道路的注意事项
a.道路符号之间配合关系的处理
①不再同一水平面的铁路和公路并行时,不论铁路在上还是公路在上,铁路均按真实位置绘出,公路稍作移位,高处的道路还应加绘路堤符号。
②道路等级要分明。公路、机耕路在中途可变换等级,但乡村路、小路不得中途变换等级。
③与铁路并行的道路,一般应表示。 b.道路与居民地及独立地物之间关系的处理
①铁路一般不得移位表示。当遇到突出的独立地物紧靠铁路时(如信号灯),独立地物按真实位置表示,铁路符号可断开。
②公路两旁的路标,有方位作用的才表示。里程碑不表示。 c.道路与水系的关系处理
铁路、公路与单线或双线表示的河渠并行,两种符号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绘出时,铁路、公路按真实位置绘出,河渠适当移位绘出。
d.道路与堤的关系处理
铁路、等级公路在堤上通过时,按路堤表示,外业可直接在红线上绘黑色坎齿符号(公路上的路堤、路堑可由内业按模型采集)。等外公路、机耕路、乡村路、小路在一般堤或主要堤上通过时,道路绘至堤头。
e.道路与地貌关系的处理
①道路与双线表示的冲沟、干河床重合时,如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绘出,冲沟、干河床可适当放宽符号,或以陡崖符号表示。
道路与单线表示的冲沟、干河床重合时,后者可视情况舍去或表示两边陡崖。 ②山区道路与地貌的关系要表示合理,避免发生道路不合理的翻山现象。 f.铁路、公路在自由图边出图廓处,要注出通往附近主要集镇的名称和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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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铁路注至下一车站),如无居民地时,也可选择其他较出名的自然名称注记。
g.已废弃的铁路、公路,如实地路基较明显,可视通行及障碍情况,以道路或一般堤符号表示。 7.6.3桥梁与道路附属建筑物
凡是有专有名称的桥需调绘名称,没有专有名称的可以不注。铁路、公路应择要表示涵洞、隧道(包括过江隧道),图上长度大于1mm的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小于1mm的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路堤、路堑比高1m以上且图上长度大于5mm时才表示。
a.桥梁分为车行桥、人行桥、双层桥和立交桥等,一般应表示。等级公路上的桥梁应加注载重吨数。
b.沟渠密集的地区,单线表示的河渠上的人行桥、车行桥可适当取舍,允许道路压盖通过单线表示的河渠。
c.铁路、等级公路应择要表示涵洞(以图面合理为原则,避免出现道路堵水等现象),等外公路及单线道路不表示涵洞。路堤、路堑比高2m以上,且图上长度大于5mm时才表示。路堤原则上由内业采集,若外业表示,可直接在道路线条上绘黑色坎齿符号,比高由内业测注。
d. 桥梁、隧道等外业不区分是否依比例尺,均用黑色绘符号,是否依比例尺由内业决定。 7.7水系
外业表示水系时,要位置正确、主次分明、能反映出水系的基本形态和状况、以及水系附属设施的情况。外业用绿色绘水系的水涯线(或边线,内不渲染)、流向符号及注记水系名称。
河道内的所有采沙场必须准确调绘。 7.7.1河流、湖泊、水库等岸线的调绘
a.河流、湖泊、水库等的水涯线按摄影时水涯线表示。
b.高水界用相应符号表示。高水界与水涯线间的地段,用相应的土质、植被符号表示。高水界与堤、陡岸相遇或与水涯线的间隔小于图上2mm时,高水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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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不绘。实地界线不明显的高水界不表示,水库不表示高水界。
c.池塘的水涯线沿池塘的边沿绘出。
d.堤分主要堤和一般堤两种。有重要防洪、防潮作用,基底宽大于10cm或堤高在3cm以上的,用主要堤符号表示,其他为一般堤。图上一般只表示高1m以上的堤,但有方位作用的虽低于1m也应表示。河中、岸边的各种采沙坑、采沙场用乱掘地符号表示加注“沙”、“石”。河流上的拦河坝,逐个表示,橡皮坝注“橡皮”。
e.水库、池塘等图上面积大于2mm时依比例绘出。小于2mm但有方位作用等情况或居民地内大于1mm也应表示,可放大至图上2mm绘出。非淡水湖泊应加注水质。
湖塘密集地区,在图上不能逐个表示时,可适当取舍;池塘间只有田埂相隔,可适当综合;不论综合或取舍,都要注意保持其特征和与其他地物地貌的位置关系。
f.时令河、时令湖在调绘时以其新沉积物的上方边界为水涯线,并加注有水月份。
7.7.2河流、沟渠的调绘
a.河流以单线或双线表示,在图上其描绘宽度的要求,按图式要求执行。运河、沟渠实地宽度在1m以下时,用0.2mm单线表示;超过1m小于3米时,用0.2mm单线表示;加注宽度表示(宽度注记也用绿色),能够绘出双线的外业可绘双线表示。
b.河流、沟渠密集的地区,凡有规则分布的河渠,可按一定规律(如单数、双数或隔几条)进行取舍,取舍后图上密度一般不应小于2mm。非规划区,主要的必须表示,次要的可取舍,并注意保持水系的形象特征,一般地区小的溪流、沟渠图上长度短于1cm时,可不表示。
c.应着重表示水系沿岸的地物、地貌及桥梁、水闸、渡口、堤坝等附属设施,其中有方位作用的要准确表示。
d.有固定流向的河流、运河和较大的沟渠,须表示流向。流速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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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水利设施的调绘
a.灌渠是指水道高于地面,两边多由堤组成的灌溉渠道,排渠是水道低于地面用于排水的沟渠。灌渠和排渠分别用高于地面和一般的沟渠符号表示。
b.沟渠要注意两旁土堤、沟堑的表示。环山的沟渠不能和地貌发生矛盾。沟底高于地面的沟渠,堤高2m以上时外业要择要量注比高(注至0.1m)。
c.水库不注记容量,但应调注名称。 7.7.4陡岸的调绘
河两岸加固的堤岸,防波堤要特别注意表示。
a.陡岸分为无滩陡岸和有滩陡岸,图上长度大于5mm、比高大于2m以上的才表示,外业要区分土质和石质,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无滩陡岸用绿色清绘,有滩陡岸用棕色清绘。陡岸外业不量注比高,比高由内业测定。
b.有滩陡岸与岸线间距在图上1mm以上时,应表示土质,单线表示的河流不表示无滩陡岸。
7.7.5水系附属建筑物的调绘
a.渡口要区分“车渡”和“人渡”。车渡须加注“车渡”二字并加注载重吨数,可跨步过河的跳墩及漫水路面等均以徒涉场符号表示。
b.水闸要区分能否通行汽车,是否依比例尺(不依比例尺的用红色绘出,依比例尺的用黑色绘出)等用相应符号表示,闸上如有其他建筑物,按相应符号表示。船闸也用此符号,并加注“船”字。
c.不依比例尺的水闸、拦水坝、滚水坝(长度小于图上1.2mm)等外业用红色绘出符号,依比例尺的用黑色绘出符号。大型拦水坝(坝长大于100m或坝高在30m以上的)的坝长及坝顶高程由内业测定,外业要调注建筑材料。简易建筑的挡水坝一般不表示,比高在2m以上的,可按实地情况用堤或堤岸符号表示。
d.瀑布及大型跌水外业用绿色绘出符号,比高由内业测定。图上宽度大于0.7mm的双线河流上长度大于2mm的加固岸,外业在河边内部用绿色绘符号表示。
e.水库的溢洪道用干沟符号表示,有陡岸的配合陡岸符号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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