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绘时以红、黑、兰、绿四种不退色颜料清绘。颜色使用如下:
黑色:正规表示的各种地物、独立地物、街区外围边线、居民地边线;机耕路、乡村路、小路、桥梁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境界、人工地貌、植被符号;管线、地理名称注记等。
红色:以简化符号表示的铁路、公路、地类界;输电线的拐、叉点杆位及箭头符号、变电站(室)的放电符号;各类植被、土质的文字简注;所有打的“×”、片外文字说明等。
兰色:冲沟、陡崖等自然地貌和沙地、沙砾地、露岩地、石块地等土质符号以及山名、沟名、梁名等名称注记等。
绿色:水系线条、流向及水系的名称注记;行树树圈符号。 7.2测量控制点
区域内的三角点、天文点、控制点均不调绘,由内业根据收集的成果展绘。
7.3居民地
居民地的表示,要求在图上能准确反映居民地特征,外轮廓的平面位置要准确,分清主次街道,正确显示各种类型居民地的特点。
居民地按建筑结构和分布状况分为三类:街区式居民地、散列式居民地、窑洞式居民地及其他类型居民地。居民地的名称外业应区分等级准确调注。 7.3.1房屋
房屋分为一般房屋、高层房屋、突出房屋。单幢房屋是指居民地外,在外形结构上自成一体的各种独立房屋,分为依比例尺、半依比例尺、不依比例尺三种。
a.普通房屋原则上外业不绘轮廓,由内业按模型采集。但有定位作用的单幢房屋,外业应用普通房屋符号按真方向准确绘出。
b.突出房屋是指居民地内高度、形状等与周围房屋有明显区别,能起方位作用的房屋。外业不区分是否依比例尺,均用0.10mm红色实线绘出范围,内绘红色小方块表示,是否依比例由内业采集决定。
c.一般房屋(1-9层)外业不绘轮廓线,城区内10层以上房屋作为高层房屋(不区分超高层房屋),外业用0.10mm黑色实线绘出范围线,内绘0.10 mm黑色垂直交叉斜线表示。
d.破坏的房屋及街区,在图上只表示有方位作用的,外业不区分是否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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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均用0.10mm红色实线绘出范围,内适当配几个红点表示。 7.3.2街区式居民地
对于矿区工业广场和住宅区,区内的街道,主要街道、次要街道均需依比例尺表示,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按0.8mm绘出,主要街道需要调绘街道名称。
较小的居民地若街区内的街道宽度均小于图上0.5mm时,也要区分出次干道和支线,并用0.8mm宽度的街道表示。河渠贯穿居民地,街道宽度按上述尺寸表示会影响街区特征时,可适当缩小街道的宽度。当街区中街道线与房屋或垣栅轮廓线的间距在图上小于0.3mm时,街道线可省略。
天然河流的表示:宽度小于2.5米的河流用单线河表示,宽度大于2.5米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
a.街区式居民地外业不绘外围轮廓,由内业按影像采集。但当外轮廓是土堤、围墙等地物时,应用相应符号绘出;居民地内部的街道也由内业按模型采集,但主要街道名称外业应准确调注。
b. 街区内的独立地物外业应表示,独立地物较多时,应选择主要和对经济建设较为重要的表示,其余可并入街区;城市中方位意义不大的高烟囱、水塔以及一般的寺庙等也不表示,与街区合并。
c.居民地内有纪念意义的专有房屋应单独表示,并注专有名称。 d.分割居民地的河流、沟渠应表示。单线表示的河流通过居民地。 7.3.3散列式居民地
分为分散式及行列式两种。分散式居民地一般未形成街区,房屋常依天然地势建筑,无分布规律。行列式居民地一般沿河渠、道路、山谷等线状地物有规律分布,大部分未成街区。二者的共同点是房屋分布稀疏,到处可以通行。
a.散列式居民地原则上外业也不绘房屋轮廓,由内业按模型测绘。但散列式居民地与道路、水系及其他地物、地貌的关系外业应正确表示。为保持散列式居民地的特征,道路可直接通过居民地,而不绘成街区。
b.散列式居民地内外特征明显的房屋或其他独立地物应准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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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窑洞式居民地
本区一般不会有窑洞式居民地,如有碰到可按下列要求表示。
有分散的、成排的、单层的、多层的地面上的和地面下的、还有和房屋配合成集团式居民地的,外业应根据其分布特征用相应的符号按真方向表示。
a.成排的窑洞不能逐个表示时,应保持两端特征;成排多层分布的窑洞不能逐层表示时,要保持首末两层的真实位置,中间各层可适当取舍;散列分布的窑洞,在其分布范围内摘要表示;无方位作用的零散窑洞一般不表示。
窑洞和街区相联结时,将窑洞符号紧靠街区符号的边线绘出;窑洞分布区内的房屋,按上述原则用相应符号表示。
b.外业应形象地反映出窑洞与冲沟、道路、陡崖、房屋等的相关位置。 c.石窟是在岩石陡壁上人工凿成的石洞,外业应择要以窑洞符号表示,并加注“石” ,著名的应加注名称。
其他类型居民地本测区一般不多,外业按图式及规范要求表示。 7.3.5居民地与其他地物关系的一般处理原则
房屋在堤上,堤面不能依比例尺表示时,应间断堤的符号,房屋按真实位置绘出;若房屋在堤坡时,主要堤可间断房屋所在一边的符号,房屋按真实位置绘出,一般堤可省去房屋所在一边的线,房屋略可移位,符号之间保留0.2mm间隔;房屋在堤脚,则堤按真实位置绘出,房屋可略移位表示。
居民地周围的树林应表示。居民地内和周围的零星树木不表示。居民地内的湖泊、池塘图上面积大于1mm的一般应表示,数量较多时可适当取舍。
正在建筑中的各种居民地或其他建筑物,短期内可以竣工的,按建成的表示。短期内难以建成,而未成型的不表示。城市中计划建筑区,已初具规模的道路,外业作为街道绘出。因本测区为最新航摄,凡调绘时正在施工或已完工的,均按建成的表示;凡摄影时未动工、调绘时也未动工、可能短期内不会动工的不表示为居民地。空地或广场外业黑色注记“K”,有专有名称的要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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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居民地名称的调绘,参照陕西省《省地市县乡村五级地标图》和内蒙古《黄河流域地标图》,注记村名。
7.4工矿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独立地物
工矿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独立地物(以下简称独立地物)在图上表示时,位置应准确,并能反映地区的经济文化特征或有利于判定方位。
独立地物的取舍,要根据测区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在地物密集区,要选择其中特别突出的加以表示,其余的可以综合或舍去;地物稀少的地区,要特别重视独立地物的表示,有的即使是低矮的,如小土堆、独立树、小棚房等,在实地显得很突出时,也应表示。独立地物与其他地物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表示时,一般情况下应以独立地物为主,其他地物次之。可视具体情况移位、舍去或间断其他地物符号。
本测区旧碉堡、贮草场、打谷场、零星坟地不表示。 发电厂(站)、变电所等按图式要求表示。
居民地以外的无线电杆、塔应表示,在居民地内部只表示大型的、有方位作用的,屋顶上移动、联通、电信的发射塔不表示,地面上独立的应表示。
烟囱仅表示高大且有方位作用的;水塔也仅表示高大的、有方位作用的,地面上的水箱、高架水箱不表示。
散热塔、跳伞塔、蒸馏塔、瞭望塔等用塔形建筑符号表示,并分别加注“散热”、“伞”、“蒸馏”、“瞭”等字。油库、气库、探慒等按图式符号表示。
加油站仅表示街区以外的,用图式符号表示;露天设备仅表示大型工矿内的大型露天设备,一般小型的不表示;露天矿、采掘场仅表示大型的能够依比例尺表示的,密集时可以取舍,不能依比例尺绘出的不表示。
较大的风力发电塔,用风车符号表示,并加注“电”字。 7.5管线和垣栅
7.5.1电力线、通讯线的表示
a.电力线一般只表示6.6KV以上且固定的高压电线,当电压在35KV以上时,应加注电压数(以KV为单位);不区分杆、架、塔,但需按实际位置逐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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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信线、电力线的转折点分叉点应准确测绘。
c.沿公路、铁路两侧的电力线,离开道路中心线不超过图上5mm时可不表示。主要堤上的电力线也按此情况处理。但在分岔、转折处应绘一段符号以示走向。
d.位于建成区外的低压电杆要表示。
e.电力线除遇街区式居民地间断外,其他情况均不间断。 7.5.2管道的表示
a.居民地内管道不表示。图上长度小于1cm的管道不表示。
b.当管道架空跨越河流、冲沟、道路时,符号不间断。否则管道符号绘至上述地物符号边缘保留0.2mm间隔断开。管道与沟渠相互接替,用相应符号表示。
c.能判别走向的地下管道应表示,并绘出其入口。 7.5.3垣栅的表示
a.居民地外围和院落外围高1.5m以上且图上长度大于5mm的土墙、砖石墙、土围、垒石围应表示。高度不足1.5m但具有方位意义的土围等亦应表示。
b.栅栏、铁丝网、篱笆只表示高1m以上且图上长度大于5mm的。通电的铁丝网加注“电网”两字。 7.6 道路
本区道路分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一般铁路、机耕路、乡村路。小路不表示。
高速公路编号按国家高速公路统一编号注出,图上每30厘米间隔注记一处。 描绘道路要求位置准确、等级分明、取舍恰当、注记正确,并与其他地形要素的关系明确,能反映出道路网的运行能力。
道路外业用简化符号表示,简化符号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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