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消防栓
1)鼓励消防栓结合建筑设置;
2)鼓励消防栓结合花坛, 街头雕塑的基座等设置; 3)消防栓的位置必须十分明显并不许有物体遮挡。 10、公共汽车候车亭
1)公共汽车候车亭应有顶盖及供人小憩的坐凳; 2)允许在适当的位置结合结构设计发布广告;
3)线路牌及线路图可结合结构设计, 并应有照明;
4)候车亭可以设计为单元式, 当有多条线路合并同一站点时, 可以附加单元, 而不是设多个候车亭;
5)候车亭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并采用与其它街道家俱相同的建筑语汇; 6)不鼓励使用鲜艳的色彩, 建议其支撑结构色彩为黑色或深褐色。 11、垃圾箱
1)垃圾箱应独立设置, 并设于行人集中处; 2)避免使用鲜艳色彩与卡通造型;
3)垃圾箱的形式应与周边其他街道家俱相同的建筑语言。 12、电话亭
1)电话亭的设置在主要商业街, 建议每隔30米设一处;
2)电话亭的形式应与周围建筑风格相协调,避免使用鲜艳的或高明度的颜色; 13、邮政信箱
1)邮政信箱形式采用与其他街道街家俱相同的建筑语汇;
2)中心广场区与香雪大道和贺江大道沿线邮政信箱应选用外形简洁, 体现现代工业造型特点。
14、其他街道家俱
1)导游图建议结合公交候车亭设置;
2)建议增加行人休息设施如街凳、自动饮水机等;
3)设置专门的临时自行车停车设施,其形式、色彩应与其它街道家俱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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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1、通则
1.1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遵守郴州市各类规划条例,广告设置条例及管理办法。 1.2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光明大道、南环路等各类户外广告及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1.3户外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 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是指: (a)交通信号设施;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
(d)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e)人行道隔离栏; (f)人行天桥护栏;
(g)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h)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1.4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a)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地铁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汽车扬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b)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
(c)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停车线后面10米为界)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5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 (a)透空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b)在建筑物外墙、顶部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c)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其周围(用地范围外10米为界)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d) 不得出现其他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1.6户外广告设置物不得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不得在下列情形设置。 (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占用绿地插设的; (c)遮挡绿化景观的;
(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2.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规定
2.1不可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造型。 2.2高度24米,2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标识的总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
2.3高度24米以上和60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五分之一。
2.4广告版面应沿建物外墙持平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2.5广告版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1米,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的应有效遮挡。
2.6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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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物墙面广告及标识设置规定
3.1平行紧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及标识的,其结构与版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物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4.5米,其结构与版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米。
3.2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及标识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顶部,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其结构及版面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1.5米,每幢建筑物设置不得多于2块,具体规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3店招店牌应设置在自身店面,其结构及版面两侧不得超出商店建筑侧墙,只能设置在一层,二层以上不得设置。 墙面广告物(无悬挑结构) 高 度 宽 度 高层建筑 不超过裙房墙面高度 不超过裙房建筑物宽度 多层建筑 不超过墙面高度 不超过建筑物宽度 低层建筑 不超过墙面高度 不超过建筑物宽度 墙面广告物(悬挑结构) 高度 离地高度 悬挑深度 高层不超过裙房不小于临主干道 退道路红线3M 建筑 墙面且低于4.5M 临次干道 退道路红线1.5M 24M 临支路及商业街 不超越道路红线 多层不超过建筑不小于临主干道 退道路红线3M 建筑 顶层窗台且4.5M 临次干道 退道路红线1.5M 低于18M 临支路及商业街 不超越道路红线 低层不超过建筑不小于临主干道 退道路红线3M 建筑 顶层窗台 4.5M 临次干道 退道路红线1.5M 临支路及商业街 不超过道路红线 * 外形尺寸不超过1M×1M的小型悬挑灯箱及店招其离地高度要求不小于3.0M 4.地面广告及标识设置规定
4.1严格限制该种形式的户外广告;
4.2人行道小于3米的不设立杆和落地式广告及标识。 4.3外形尺寸不超过1.5M×1M(宽×高) ; 4.4离地高度不小于3M;
4.5每两个广告灯箱的设置间隔: 支路及商业街:不小于50M; 次干道:不小于100M;
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公交候车亭除外)。排列式广告的画面和色彩应间隔变化。
4.6形式:每个街廓只允许有一种形式的灯箱;
4.7禁止在交通信号周围30M范围内设该形式的广告灯箱。 5.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规定 5.1布幅广告
(a)禁止设置跨街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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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沿街商店门面横幅必须贴靠门面上方外墙,宽度不超过店面宽度;
(c)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直幅,广告必须固定在建筑物上部并贴靠外墙往下挂,且不得妨碍行人通行,挂设高度不得超过24米; 5.2宣传画、海报
纸质宣传画、海报广告限贴街头公共招贴栏,不需审批。
5.3各类充气造型广告只适用于海虞雕塑广场、体育馆等公共活动场地。 5.4吉祥物广告的设置
(a)吉祥物广告须设置在较宽敞的场所,设置在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须在3米上。吉祥物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
(b)吉祥物广告设置须牢固稳妥,不易碰倒。 (c)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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