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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对“明股实债”定性标准及法律后果的影响(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9-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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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根据《九民纪要》第三十一条进行说理,以此否定涉“明股实债”相关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一旦投资行为性质被认定为“明股实债”,则属于资金融通行为,落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范围,新规关于职业放贷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等规范也将随之影响该行为的效力。对于投资公司而言,如设置的投资模式均被穿透认定为“明股实债”,由于企业法人的投资范围和数额均较大,构成“职业放贷”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对此,我们在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一):“职业放贷”认定标准探析》、第二篇《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二):“职业放贷”之法律责任》对“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探析,可供参考。

(二)对合同约定收益的影响

投资实务界对本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的高度关注,很大原因在于相关定性对合同约定收益能否被支持的重大影响,因为股权投资中约定的高回报如放入借贷场景,将会失去正义依据。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如果投资行为被认定为“明股实债”,合同约定的投资回报则属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其司法保护上限将受到4倍LPR的限制。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少量认定投资行为构成“明股实债”的案例中已有此做法。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1532号案中,最高院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明股实债”后,依照旧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上限对投资者主张的利息仅在本金24%的范围内予以保护。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已大幅下调,投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明股实债,预期收益将进一步被压缩。相反,如果投资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新规的利率限制不会影响投资者获取的投资回报,超过4倍LPR亦当然没有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被认定为股权投资时投资人所获的投资回报不受新规的利率保护上限规制,但违约金

的计收仍可能受到新规利率保护上限调整的影响。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参考旧司法解释24%的利率保护上限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382号案例中,最高院将当事人采用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的投资模式认定为新型股权交易,与此同时以本金的24%对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此际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依据并非利息限制,而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而无论何种性质的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都可能受到司法酌减,民间借贷与股权投资概莫能外。新规将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后,未来法院在进行违约金司法酌减时很可能会参考4倍LPR调整违约金数额。

四、结语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颁布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逐步出台,释放出对金融监管日趋严格的信号。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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