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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4-1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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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活动是指单位或个人出钱、出物赞助和支持某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实务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来说,是

用来扩大影响、提高声誉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属于公益性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需把握的要点

(一)提供境内外应税服务的界

定。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即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地原则。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处理。其对象仅仅限定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发生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三)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

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以试点航空运输企业为例: 试点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试点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

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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