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具体节能信息见附件九。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 一、预告登记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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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商品房现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 。
二、初始登记
出卖人负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 。
三、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
(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日内,出卖人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支付利息。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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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后 日内,出卖人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 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 元(大写),由 承担。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 2、 。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号为: 。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 。
地上停车管理费 ,地下停车管理费 。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月 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季度后 日内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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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5、 ; 6、 ; 7、 ; 8、 。
第二十五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3、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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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5、 。 6、 。
第二十六条 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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