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4、 ; 5、 ; 6、 ; 7、 ; 8、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供电: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3、供暖: 年 月 日达到 ; 4、燃气: 年 月 日达到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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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3、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3) 。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交付时须按设计要求建成,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运动场: ; 3、游泳池: ; 4、社区医院: ; 5、垃圾站 ; 6、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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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配套设施
1、幼儿园: 年 月 日前竣工; 2、学校: 年 月 日前竣工; 3、会所: 年 月 日前竣工; 4、购物中心: 年 月 日前竣工;
5、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 (3) 。 (四)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2、 3、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本条第1(1)项中的日期相同),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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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
第十四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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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 ; (11) ; (12) ; (13)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1、 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
第 、 、 、 、 、 项费用,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费用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当于缴费后 日内向买受人交付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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