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61号(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7-3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宋天栩、杨灿辉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期间和术后康复期间误工费41519.59元,赔偿原告宋天栩、杨灿辉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66519.59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宋天栩、杨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6元,由原告宋天栩、杨灿辉承担1252元,由被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承担1493元。(该款已由原告宋天栩、杨灿辉垫付,被告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宋天栩、杨灿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

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东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肖中和 审 判 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罗京艳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61号(5)在线全文阅读。

(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61号(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jiaoyu/666345.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