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
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
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
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警使用时,应
遵守下列规定:
(一) 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
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
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
烷断电仪。
(二) 箕斗提升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
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
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
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
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
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
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
符合本规程的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
门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
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
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
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
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
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从新
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
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
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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