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委会成员组成。村党组织和经济组织成员、居住在居委会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
(二)居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居委会主持。由各片(居民小组)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因故缺额时,按原推选方式补选。
(三)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经居民会议授权,可行使以下职责:
1、听取和审议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居委会社会发展、村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批准较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4、决定应由居民承担的各项具体义务及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5、改变和撤消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前,居委会应向村党总支报告会议议题,并请镇党委、政府派人参加。
(五)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凡属居委会内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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