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廉政规定
为增强居委干部廉政建设意识,规范村干部的从政行为,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关镇居委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居委干部的廉政行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用公款购买各种有价证券赠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更不准向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赠送现金。
2、不准收受居委会内各类企业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3、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或参加洗浴、歌舞厅等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不准用公款单独组织村干部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5、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用公款为个人支付各种保险费用。
6、严格按审批标准发放干部的工资、奖金和补贴,不准自立名目超标准发放,更不准挪用占地款支付干部工资。
7、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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