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会”之间的关系及工作制度
总支是居委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与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总支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支持、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居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总支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总支的领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总支、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定期分别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会议由主要领导人主持,集体研究讨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决定问题,应以超过应到会半数领导成员同意有效。重要议题,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员和居民意见,作出的决定符合居民的根本利益。需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决定一经形成,每个领导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按各自分工,认真落实。
居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大事、要事,以及将要在居民、成员会议或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上所作工作报告的内容等,要及时主动向村总支汇报。至少每月向村总支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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