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8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昉、王社教、郭俊秀、范有年;当选监事为郭同军、李少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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