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8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DHLBJC000862-04号
致: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竞驰律师、王璇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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