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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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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8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0年11月26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候选人的公告》,公司监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监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候选人的公告》;2010年12月10日,公司同时召开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各自《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案、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0年12月27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2座2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建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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