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总量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
改工资。
(五)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
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六)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
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
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
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七)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
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资金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工作人
员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九)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中的未聘人员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第一年
的待遇按套改后岗位工资的80%发给,其他待遇及以后待遇按《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待遇等总量的处理意见》(皖人发〔2004〕62号)执行。
(十)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
定高定或奖励了工资档次的人员,现仍保持荣誉的,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
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高定的薪级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
两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
(十一)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
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到行政降职处分的,按新
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或受过强制戒毒、强制收容及劳动教养处罚的,按新聘
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由原单
位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
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过处分、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人相应比照此办法执行。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
(十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
1.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
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
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
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从2006年起
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
起执行。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
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
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
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用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4.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
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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