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十四)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五)2006年7月1日以前调动,工资关系未转入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
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六)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人事部、财政部国人发〔2006〕60号文件
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十一、经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省将根据中央
转移支付情况,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二、组织实施
我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属
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皖事业单位的套改增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的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复杂、艰巨而细致
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
策,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实施工作中,要按照“制
度入轨,逐步到位”的步骤,衔接处理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重新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工
作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I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
立前同,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
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
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
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
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
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
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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