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一个税案,思维模式不同结论不同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
如何认定A公司用假海关票抵扣税款的性质? 综合民法、合同法、税法等法律法规来分析 : 一、购销行为的法律事实 2、第二份代理协议分析: [1994]财税26号文:委托代理购销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 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
A与C之间形成了购销法律关系; B在代理中没有正确履行代理责任,取得假发票给A造成 被稽查的后果,B对A是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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