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一个税案,思维模式不同结论不同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A汽车修理公司(一般纳税人)与B汽车配件门市部(小规模纳税人) 签 订汽车配件《购销协议》,协议约定,B按照A要求的质量、规格、价位给A供货,A每 月凭购销明细及发票与B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B持续几个月给A送货,但因B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A一直拒付货款。此 汽车配件是B从上海C集团公司进货的,B也一直未支付C货款。2007年10月,A、B双方商定,B由原来的供货方改变为代理人,代理A直接与C签订代 理进口汽车配件合同,由C作为供货方并给A出具发票,A将配件款项直接支付给C。 之后,B按照约定代理A与C签订合同,向A转交了C的报关进货单、海关完税凭证,C 出具付款委托书和收款收据,A向C支付货款。 2008年1月,A凭完税凭证抵扣了进项税4万多元;2008年4月,A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检查 发现这张抵扣凭证不是真实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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