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答案 刘秀玲
8.如何计算出口商品的盈亏率和换汇成本?
9.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价格条款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0.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请予更正或补充。
(1) 6.50 $ CIFC Hong Kong。$6.50 per carton CIFC 1%Hong Kong。
(2) £ 500 per carton CFR USA。£ 500 per carton CFR NY
(3) USD per M/T FOB London。USD 100 per M/T FOB Dalian
(4) HK $. 98.80 per doz. FOB D3%。HK $. 98.80 per doz. FOB D3% Dalian
(5) USD 26.45 CIF C5% Shanghai。USD 26.45 per carton CIF C5% Hong Kong
第七章 货款的支付
案 例 讨 论 [案例1]
上海龙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委托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汇丰分行)向美国科隆公司收取货款280 666.00美元,托收方式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为付款交单。龙大公司向汇丰分行提供全套单据,但因汇丰分行错写了收件人地址,将本应邮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加州银行)的托收单据寄给了美国佛罗里达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佛州银行)。佛州银行收到托收单据后,未收妥货款即将单据交给科隆公司。科隆公司提取货物,但拒绝付款,于是龙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丰分行赔偿其托收款280 666.00美元和相关损失人民币140 966.00元。初审法院以汇丰分行不负有对龙大公司先行赔偿的义务为由,对龙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龙大公司对判决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二审中,当事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汇丰分行赔偿龙大公司托收款200 000.00美元,龙大公司将对科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汇丰分行,如果分行追索所得款项超过200 000.00美元,其超出部分应返还龙大公司(前提是超出部分不能超过280 666.00-200 000.00 = 80 666.00美元)。
讨论:什么情况下托收行对委托人负有赔偿责任?
答:托收行未按照托收委托书办理托收时,或托收操作失误时,要对委托人负有赔偿责任。
[案例2]
山东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吨,金额32 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敦豪快递)邮寄到X国SNA银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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