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根据评价内容所列的关键表现和要素表现采用星级评定,成绩由高到低按进行评定,分别是3★、2★、1★。其成绩根据要素★数折算,即低年级要素总★数达到35颗(含35颗)以上为优;达到25颗(含25颗)以上为良;达到15颗(含15颗)以上为合格; 15颗以下为不合格。中、高年级要素总★数达到40颗(含40颗)以上为优;达到28颗(含28颗)以上为良;达到17颗(含17颗)以上为合格; 17颗以下为不合格。(见附件《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2)综合素质总成绩采用等级表达,等级包括:①分项等级。即根据评价内容所列的要素和关键表现,通过整体判断对学科发展目标的评价中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一些方面分别给予一个等级;练习、作业、期末考试获得的等级。②分主体等级。即由四个评价主体给出的评价等级。③综合等级。即把分项等级和分主体等级综合,作为综合素质或学业水平评价的最后等级。以上等级均为四等,三至六年级:85分以上(一、二年级90—100分)、70—85分(一、二年级80—89分)、60—69分(一、二年级60—79分)、60以下分别对应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等级呈现。
2、综合描述性评语。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评价的同时,必须用综合性评语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评语应充满人文精神,既要充分肯定学生的思想道德表现和学业上的进步,突出学生的个性、特长和潜能,记录其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也要指出其成长过程中的不足,并指明努力的方向。肯定进步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要对学生多作个人纵向比较,不作班级内的横向比较。指出不足应多用激励性语言表述,不得伤害学生的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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