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眼熟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进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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