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6.5.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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