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其内容见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由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 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8.4的规定进行。 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8.5.3的规定进行。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Ⅰ。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6.2.2 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后续工程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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