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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8日,玉源置业与创金房产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创金房产与玉源置业联合开发建设新世纪家园,由创金房产办理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由玉源置业和创金房产共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玉源置业承担项目开工至竣工所需的全部费用。玉源置业和创金房产共同负责工程指挥领导和房屋销售工作,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双方共同选定施工队伍,工程预算由双方共同认可。玉源置业在联建过程中,可以使用本项目的土地证或半成品房屋抵押贷款,所贷款额应放在双方认可的账户上,由双方共管,保证款额全部用在联建项目建设中,所贷款额由玉源置业负责偿还。
2001年3月5日,海博建筑与玉源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海博建筑承建新世纪家园2#、4#高层住宅楼,合同价款4440万元(按实结算)。
2002年10月15日,玉源置业与创金房产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各种涉及联建项目的合同,协议和预算必须经双方共同审查并出具有双方授权人员签字之书面确认函,否则不得对外签约或付款;双方按4:6分配项目可销售面积。施工期间,海博建筑在向玉源置业请款时,创金房产按该协议约定在《请款报告》上签字盖章。
创金房产于2000年6月26日取得新世纪家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月1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5月13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世纪家园的房屋销售工作,均以创金房产名义对外签订房屋销售合同。
2004年5月8日,海博建筑施工的2#、4#楼工程竣工。5月18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后,因为玉源置业拖欠工程款,海博建筑以玉源置业和创金房产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选自工库网中国工程判例全库11-0049-最高院-2007-终审判决)
【典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作开发各方应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例中,创金房产不仅参与管理施工合同,而且还享有施工合同所带来的利益,应就支付工程款向你们承担连带责任。
【索赔分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基于代理关系,工程合作开发一方出面订立合同,应视作合作开发各方将建设事
项委托该方行使,该方是合作各方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代理人,承包人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才不与合作开发各方签约。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基于公平原则,如果合作开发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各方按比例取得建筑工程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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