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招 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如何要工程款
经典判例
1998年2月11日,信合大厦工程办理了施工招投标手续。招标发包单位为男临置业,中标承包单位为信中建筑。2月25日,发包人南临置业与乙方信中建筑签订《工程施工总包合同》,约定:信中建筑总承包工程,工程造价暂估为150000000元。
签约后,信中建筑按约进行桩基围护工程施工。后因南临置业的原因,涉案工程自1999年初停工至今。信中建筑未收到任何工程款。
2000年5月,信中建筑向南临置业送交了工程前期核算报价书,但南临置业未予确认。南临置业系南山公司与某建设指挥部投资组建,2003年11月,该公司被工商吊销执照,公司至今未做清算。
2004年4月,信中建筑致函南山公司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数。但南山公司未予签收。之后,信中建筑以南山置业和南山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经典观点
第二种:发包人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如果未清算完毕,并直销的,其主体资格并未消失,其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股东系发包人的出资开办方,并非施工合同相对方,股东只有在出资不足的时候,才就未到资金对发包人债务承担责任。
索赔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营业执照是表明公司拥有经营资格的凭证,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公司处以的行政处罚,如果导致被吊销的情况得到改正,还可以重新获得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在吊销期间公司不得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已经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继续履行。 其次,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决定解散的,要经过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如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等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最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据该条规定,公司清算完毕,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可见,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程序并注销的,并不免除发包人支付工程
款的义务。 上述判例中,法院判决南临置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第1招 谁应支付出租改建项目的工程款
【典型判例】
2002年8月,荷花公司将其9号厂区租赁给兴盛公司。之后,双方就上述厂区厂房改造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荷花公司负责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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