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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为 ㎡),工程内容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具体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以甲方发出的施工图纸及本合同的附件为准。
第10条 对于属于总承包范围内而本合同因疏忽未列入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应完成之工程,
视为乙方承包范围内应完成之工程。
第11条 对于总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乙方依法分包的,应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分包。
第12条 承包方式
1. 承包工程实行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发包人指定品牌乙方负责供货的除外)、
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包保修、包税费、包竣工验收等的承包方式,按本补充合同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已包含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期间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
2. 按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项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和
其他管理部门交纳。
第3节 工期与进度
第13条 本工程从开工到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包括节假日在内);
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各栋号工程工期节点控制见附件,关键节点的工期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均不予顺延,非关键节点的工期原则上不予以顺延,如确需顺延的,则由甲方项目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顺延。
第14条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有变化,则开工日期以甲方和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竣
工日期亦相应顺延,乙方应无条件进场施工并配合甲方的总体及节点进度安排。
第15条 乙方应在开工前7天内,编制出完整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工期进度网络计划。乙方
因赶工而需要增加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16条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并填报《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甲方和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并出具《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甲方和监理机构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和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17条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和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
工日期。
第18条 乙方必须按甲方和监理机构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机构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机构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和监理机构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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