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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和监理机构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本工程监理机构 , 项目总监:
第62条 甲方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隐蔽验收、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监控、资料信息管
理、各种关系协调,工程造价的初步审核。
第63条 若乙方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项目分包于其他施工单位,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且甲方有权
对乙方分包的单位的行为实行监管。否则,乙方应按分包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64条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甲方和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在其职
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甲方和监理机构的处理有异议时,按争议条款处理。
第65条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 负责工程监管职责的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机构
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无权代表甲方对乙方作出任何承诺。
第66条 甲方和监理机构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
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和监理机构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和监理机构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和监理机构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甲方和监理机构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和监理机构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第67条 乙方认为甲方和监理机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提出修
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和监理机构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和监理机构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和监理机构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68条 甲方和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69条 甲方如需更换监理机构,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
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13节 项目经理
第70条 乙方实施本项目时,应该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及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本项目选派的项目
经理: ;执业资质: ;资质编号: 。
第71条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施工资料, 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后送交甲方和监理机构,
甲方和监理机构在回执上按本合同约定签署后生效。
第72条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甲方和监理机构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
且无法与甲方和监理机构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提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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