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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 甲方和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费用洽商申请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并出具《费用洽商
审核报告》,甲方和监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甲方与乙方没有对费用洽商达成一致的,按争议条款处理。
第93条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
换用,须经甲方和监理机构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94条 甲方和监理机构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导致甲方工程成本下降所获得的收益,甲方
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95条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96条 现场签证的规定:
1.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甲方之《签证管理规定》。
2. 签证范围:除了设计变更、隐蔽工程中图纸无法预料到的变化及图纸外增加工程的部分外,其他问题均不得办理签证。
3. 办理签证,须以甲方下发经甲方及监理公司盖章的完整施工图作为依据。
4. 办理签证的增减工程须为原图纸以外的工程。
5. 签证项目不能出现以项、宗为单位;单项工程造价(估算)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签证项目不能以台班或工日为计量单位;可以用图示计算工程量的,不能拆分成材料、人工、机械分项签证,没设计变更图者,需在签证单或者其附件中提供详细变更图,此图需经监理和甲方共同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6. 图纸清单漏项的或者本合同约定不给予签证者,不予以办理签证,即使办理了签证在结算时也将不被认可。
7. 设计变更发生,但原设计未进行施工的,不发生签证,结算时以竣工图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为结算依据。
8. 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内容重复的签证无效;违反合同条款的签证无效,缺少项目总经理审批签字的签证无效。
9. 签证时效:所有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工程完成交付后或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及相关补签一律不予认可。
10. 签证表格:凡施工现场签证单表格必须统一按甲方规定的现行有效的《现场签证单》填写,且原件一式五份,即乙方一份,甲方四份(项目部、合同预算部、财务部、审计部各一份)。
11. 现场签证单必须实事求是,如有证据显示乙方实施舞弊行为,作无效处理,并另赔偿合同暂定总价的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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