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意见书(附件4),并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
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
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
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按有
关规定向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
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
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报
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
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
监督机构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
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四章 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
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附件5)。
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一)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
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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